作者:王孔芳 来源:找法网 更新日期:2020-10-07 12:48 浏览量:1100
由本律师与本所周副主任代理的一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,一审以及二审均由我所律师代理。
一审法院判对方赔偿我方当事人1200多万元,对方不服提起上诉至广西高院;
我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表示满意,不想上诉;
但我方律师出于诉讼策略等,建议我方当事人上诉,最后当事人采纳了本律师的建议。
经历艰难曲折、千辛万苦后,二审判决(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桂民终391号)支持一审判决的12005489.9元外,再判决对方赔偿我方当事人因停工造成的损失3720000元。
至此,本案以创纪录佳绩划上句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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